◎律历上
《易》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夫神道广大,妙本于阴
阳;形器精微,义先于律吕。圣人观四时之变,刻玉纪其盈虚,察五行之声,铸
金均其清浊,所以遂八风而宣九德,和大乐而成政道。然金质从革,侈弇无方;
竹体圆虚,修短利制。是以神瞽作律,用写钟声,乃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
十二,天之道也。又叶时日于晷度,效地气于灰管,故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
灰飞。灰飞律通,吹而命之,则天地之中声也。故可以范围百度,化成万品,则
《虞书》所谓“叶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者也。中声节以成文,德音章而和备,
则可以动天地,感鬼神,道性情,移风俗。叶言志于咏歌,鉴盛衰于治乱,故君
子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盖由兹道。太史公律书云:“王者制
事立物,法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本,其于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
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灭学,其道浸微。汉室初兴,丞相张苍首言律,未能审备。孝武帝创
置协律之官,司马迁言律吕相生之次详矣。及王莽际,考论音律,刘歆条奏,大
率有五:一曰备数,一、十、百、千、万也;二曰和声,宫、商、角、徵、羽也;
三曰审度,分、寸、尺、丈、引也;四曰嘉量,龠、合、升、斗、斛也;五曰权
衡,铢、两、斤、钧、石也。班固因而志之。蔡邕又记建武已后言律吕者,至司
马绍统采而续之。汉末天下大乱,乐工散亡,器法堙灭,魏武始获杜夔,使定乐
器声调。夔依当时尺度,权备典章。及武帝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禄
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铸律吕。元康中,勖子藩嗣其事,未及成功,属永嘉之乱,
中朝典章,咸没于石勒。及元帝南迁,皇度草昧,礼容乐器,扫地皆尽,虽稍加
采掇,而多所沦胥,终于恭、安,竟不能备。今考古律相生之次,及魏武已后言
音律度量者,以声明于篇云。
《传》云:“十二律,黄帝之所作也。使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昆仑之阴,
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雨节间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曰含
少。次制十二竹筒,写凤之鸣,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皆可以生
之以定律吕。则律之始造,以竹为管,取其自然圆虚也。”又云“黄帝作律,以
玉为管,长尺,六孔,这二十月音。至舜时,西王母献昭华之琯,以玉为之。”
及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白玉琯。又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盗发
六国时魏襄王冢,亦得玉律。则古者又以玉为管矣。以玉者,取其体含廉润也。
而汉平帝时,王莽又以铜为之。铜者,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为物至
精,不为燥湿寒暑改节,介然有常,似士君子之行,故用焉。
《周礼》太师掌六律、六吕,以合阴阳之声。六律阳声,黄钟、太蔟、姑洗、
蕤宾、夷则、无射也;六吕阴声,大吕、应钟、南吕、林钟、仲吕、夹钟也。又
有太师则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以吉凶。其典同掌六律之和,以辩天地四方阴阳
之声,以为乐器,皆以十有二律而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而为之齐量焉。
及周景王将铸无射,问律于泠州鸠,对曰:“夫六,中之色,故名之曰黄钟,
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三曰姑洗,
所以羞洁百物,考神纳宾也。四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也。五曰夷则,
所以咏歌九德,平人无贰也。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人轨仪也。为
之六间,以扬沈伏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助宣物也,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三间中吕,宣中气也。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也。五间南吕,赞
阳秀也。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此皆所以律述时气效节物也。
及秦始皇焚书荡覆,典策缺亡,诸子琐言时有遗记。吕不韦《春秋》言:黄
钟之宫,律之本也,下生林钟,林钟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吕,南吕上生姑洗,
姑洗下生应钟,应钟上生蕤宾,蕤宾下生大吕,大吕下生夷则,夷则上生夹钟,
夹钟下生无射,无射上生中吕。三分所生,益其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
分以下生。后代之言音律者多宗此说。
及汉兴,承秦之弊,张苍首治律历,颇未能详。故孝武帝正乐,乃置协律之
官,虽律吕清浊之体粗正,金石高下之音有准,然徒捃采遗存,以成一时之制,
而数犹用五。
时淮南王安延致儒博,亦为律吕。云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
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位在子。林钟位在未,其数五十四。太蔟其数七十
二,南吕之数四十八,姑洗之数六十四,应钟之数四十二,蕤宾之数五十七,大
吕之数七十六,夷则之数五十一,夹钟之数六十八,无射之数四十五,中吕之数
六十,极不生。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宫生
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应钟,不比正音,故为和;应钟生蕤宾,不
比正音,故为缪。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十二律
应二十四时之变。甲子,中吕之徵也。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
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
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
地之道也。
司马迁八书言律吕,粗举大经,著于前史。则以太极元气函三为一,而始动
于子,十二律之生,必所起焉。于是参一于丑得三,因而九三之,举本位合十辰,
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谓之成数,以为黄钟之法。又参之律于十二辰,得十七
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谓之该数,以为黄钟之实。实如法而一,得黄钟之律长九寸,
十一月冬至之气应焉。盖阴阳合德,气钟于子,而化生万物,则物之生莫不函三。
故十二律空径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损益以三。其术则因黄钟之长九寸,以下生
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所以明阳下生阴,阴上生阳。
起子,为黄钟九寸,一。
丑,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之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为阳,则当位自得而下生阴,在六吕为阴,则得其所
衡而上生于阳,推算之术无重上生之法也。所谓律取妻,吕生子,阴阳升降,律
吕之大经也。而迁又言十二律之长,今依淮南九九之数,则蕤宾为重上。又言五
音相生,而以宫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宫。求其理用,罔见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辅政,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音义,使羲和刘歆典领调奏。
班固《汉书》采而志之,其序论虽博,而言十二律损益次第,自黄钟长九寸,三
分损一,下生林钟,长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为位。一上一下,
终于无射,下生中吕。校其相生所得,与司马迁正同。班固采以为志。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上使太子傅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问
房于乐府,房对:“受学于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
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
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牺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应钟
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徽羽以类从焉。《礼运》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
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
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
《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
京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而长丈,十三
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
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截管为律,
吹以考声,列以效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
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
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则无不如数而应者矣。《续汉志》具载其六
十律准度数,其相生之次与《吕览》、《淮南》同。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
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
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崇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
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
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汉末纷乱,亡失雅乐。魏武时,河南杜夔精识音韵,为雅乐郎中,令铸铜工
柴玉铸钟,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
白于魏武王。魏武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
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
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
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献,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
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
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
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
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
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
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形古
昔,以求厥衷,合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
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徽各一具,皆铭题
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
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
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辄令
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
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
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
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
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
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
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
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
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
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部郎刘秀、邓昊、王
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
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
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二尺
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则歌奏之义,若合
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周礼》、《国语》载
六律六同,《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撰《律历志》
亦纪十二律,惟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己绝,蔡邕追纪其言,亦曰今
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
二律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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