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华帝国宪法》同时颁布的,还有《中华帝国皇室典范》,其文如下:
中华帝国皇室典范
第一章皇位继承
第一条皇位,由属于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二条皇位继承人由中华帝国皇帝诏书决定。若无诏书,则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继承: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由参议院、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
第三条皇位继承人若有精神上、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可以改换皇位继承人。
第四条当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皇位继承人自动成为中华帝国皇帝。
第二章皇族
第五条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为皇族。
第六条嫡长皇子的嫡子称皇孙,中华帝国皇帝之子称亲王,女称公主,(亲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孙,男称郡王,女称郡主。
第七条如果郡王(亲王之子)继承了皇位,他的兄弟姊妹,原来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别加封为亲王和公主。
第八条中华帝国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别人的)养子。
第九条立后和皇族男子的婚姻,要经过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
第十条年龄十五岁以上的公主,郡王和郡主,如果无意继承皇位,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以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亲王(除了太子和皇太孙),公主、郡王和郡主,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
第十一条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结婚的时,自动脱离皇族。
第十二条脱离皇族的亲王或郡王的王妃,及其直系亲属和其王妃(除了与其他皇族结婚的女子和其直系亲属),在其夫脱离皇族的同时,也脱离了皇族。但是直系亲属和其王妃,在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下,也可以不脱离皇族。
第十三条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当她的丈夫去世当时,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脱离皇族。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后,也可以申请脱离皇族的身份。如果离婚,上述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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