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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代赎
大清律例分为名例、吏、礼、户、兵、刑律六大款四百多条细目,康熙皇帝可是记不住。吩咐镶白旗前锋统领果毅回答,老果也答不出,只能命手下一个典薄去把厚砖头律书搬至堂上,翻找到本案需要页面,摘录法条下来恭请皇帝圣阅。
康熙扭头一读笑了,皇帝还挺满意,这『大清律』条目设置得相当详细哩。
第三百六十六款『犯奸』: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2.**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
3.恶徒夥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
倘若戚长生所言属实,他既出身娼伶虽不算良人子弟,不过强行奸者、亢有为仍照光棍例,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亢有为所言非虚,则戚长生乃是狡辩,那么当属第一条和奸(条例上并未曾标明性别男女)应杖八十。亢有为有夫者杖九十。戚长生错在讹诈,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无论哪方对错,亢有为也脱不开干系。
然而这**同和奸的区别,实际上颇难分辨,身上有青瘀倒还可以验看一二,也不排除有那双方情愿施暴受虐的可能。若奸行似还未遂,便没有太多痕迹可循。判案时往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过去的品行、身份地位、邻里保甲的证词证言。更重要的还看官老爷当时的心情!案犯有无钱赎?状子写得如何?有没有登门找师爷谈谈?……门道可多哩。
康熙也未立判,古时候罪案现场可没有指纹、**、血迹、毛发那些细物采样鉴证,顶多收集一些物证、人证的口供而已。物证有行凶带血的簪子,有嫌疑犯被扒脱的亵衣内裤,还有两百两的银锭。人证是亢府所有家丁仆妇的供词,有说戚长生讹诈的、有说戚长生盗窃不成恶意行凶的,反正乱七八糟都是亢府的下人,没一丝可信度。
仅从双方身份地位来看,士农工商之中商贾虽然排名最末,然而拥有极大财富,且本案犯人之一又姓亢,出身顶顶有钱的豪商。伶人却是极不入流的,连娼门都比之优渥。镶白旗前锋统领果毅的论断,自有他的看法立场。
康熙微微一笑,他终究看不惯纨绔子弟的作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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