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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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之耻,无耻矣(2/2)
    【原文】

    孟子曰:“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①耻,无耻矣。”

    【注释】

    ①之:至。

    【译文】

    孟子说:“人不可以不知羞耻。从不知羞耻到知道羞耻,就可以免于羞耻了。”

    【读解】

    俗话说:“人有脸,树有皮,电灯泡儿有玻璃。”

    羞耻之心,人皆有之。

    只有无耻之尤的卑鄙之徒才不知世间有羞耻二字。

    《法句经》说:“那些不以该耻者为耻,而抱待邪恶之念的人,将会下地狱。”

    他们是莎士比亚笔下的伊阿古,莫里哀笔下的达尔丢夫,但,丁《神曲》中那些下地狱的人,当然,或许还有西门庆、潘金莲......

    然而,一旦他们知道羞耻,也就可以升迁炼狱,“浪子回头金不换”,说不定还有一二上天堂的机会哩!

    无耻至耻,免于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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