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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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孟篇第三十(2/2)
从周到今七百余岁,逾二百岁矣。设或王者生(2),失时矣,又言“时可”,何谓也?

    【注释】

    (1)上文言“以其数,则可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于是本句才发问“何谓数过?何谓时可乎?”故疑“可”前夺一“时”字。下文“数过,过五百年也”,“又言‘时可’,何谓也?”以相应,可证。

    (2)或:有。

    【译文】

    “从周初以来,已经七百多年了。按年数,已经超过了;照时势来考察,是该出现圣王和‘名世者’,的时候了。”什么叫超过了年数?什么叫照时势考察该出现圣王和“名世者”的时候?年数就是时势,时势就是年数。超过年数,指已经超过了五百年。从周初到今天七百多年,已经超过了二百年。假设有圣王降生,已经错过了时间,又说“该是出现圣王和‘名世者’的时候”,这话怎么说呢?

    【原文】

    30·16云“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又言“其间必有名世”,与“王者”

    同乎?异也?如同,为再言之(1)?如异,“名世者”谓何等也?谓孔子之徒、孟子之辈,教授后生,觉悟顽愚乎?已有孔子,己又以生矣(2)。如谓圣臣乎?当与圣同时(3)。圣王出,圣臣见矣(4)。言“五百年”而已,何为言“其间”?如不谓五百年时,谓其中间乎?是谓二三百年之时也,圣不与五百年时圣王相得(5)。夫如是,孟子言“其间必有名世者”,竟谓谁也?

    【注释】

    (1)根据文意,疑“为”上夺一“何”字。“何为再言之”与下文“何为言其间”,句例相同,可证。

    (2)以:通“已”,已经。

    (3)根据文意,疑“圣”下夺一“王”字。下文“圣王出,圣臣见”,可证。

    (4)见:同“现”。

    (5)上文言“五百年”圣王与圣臣是否会同时出现,故疑“圣”下夺一“臣”字。

    【译文】

    说“过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现”,又说“这期间一定有著名于世的人物出现”,这里说的著名于世的人物跟圣王是同一回事呢?还是两回事呢?如果是同一回事,为什么要重说一遍呢?如果是两回事,“著名于世的人物”指的是什么人呢?是说孔子、孟子之类人,教诲青年,使愚笨的人觉悟吗?那么已经有了孔子,而你自己却又出生了。如果说的是辅佐圣王的圣臣吗?就该与圣王同时出现。圣王出现,圣臣就该出现。这样,说“五百年”就行了,为什么要说“在这期间”呢?如果不是说五百年时间,是说五百年的中间吗?这是说二三百年时间,那么圣臣就不会跟每五百年时间出现的圣王相遇了。象这样,孟子说“这期间一定有著名于世的人物”,究竟指的是谁呢?

    【原文】

    30·17“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治天下,舍予而谁也?”言若此者,不自谓当为王者,有王者,若为王臣矣(1)。为王者、臣,皆天也。己命不当平治天下,不“浩然”安之于齐(2),怀恨有不豫之色,失之矣!

    【注释】

    (1)若:则。

    (2)浩然:水势浩大,不可阻挡。比喻心胸宽阔、毫无牵挂。这是针对孟子“浩然有归志”的话说的。

    【译文】

    “天不想使天下治理好。要是想治好天下,除了我还有谁呢?”孟子说这样的话,不是自认为应该做圣王,而是认为有圣王出现,则该做圣王的臣子。孟子认为做圣王、做王臣,都是天命决定。既然自己命定不该把天下治理好,又不肯心地坦然地住在齐国,却怀恨在心,脸上露出不高兴的样子,这就不符合天命了。

    【原文】

    30·18彭更问曰:“士无事而食,可乎?”孟子曰:“不通功易事(1),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2)。于此有人焉,入则孝,出则悌(3),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世之学者(4),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轮舆而轻为仁义者哉?”曰:“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5)。君子之为道也,其志亦将以求食与?”孟子曰(6):“子何以其志为哉?其有功于子(7),可食而食之矣(8)。且子食志乎,食功乎?”曰:“食志。”曰:“有人于此,毁瓦画墁(9),其志将以求食也,则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则子非食志,食功也(10)。”

    【注释】

    (1)通:交往,这里是交流的意思。功:成绩。这里是成果的意思。事:这里与“功”相对,当是成果,产品的意思。

    (2)梓(!子)匠:木工。轮舆:造车工。

    (3)悌:弟弟顺从兄长。

    (4)待:对待。这里指教育。

    (5)志:志向。这里是指目的,动机。

    (6)孟子:疑是衍文。本文记述问答,每段开头列出人名,文中则省略,可证。(7)功:功能。这里是用处的意思。

    (8)食(s@饲):通“饲”。这里是给人吃的意思。

    (9)画:读划,割开,划破。墁(m4n慢):通“■”,织物做的车盖。

    (10)以上事参见《孟子·膝文公下》。

    【译文】

    彭更问孟子:“读书人不干事白吃饭,可以吗?”孟子说:“如果人们不交流成果互换产品,用多余补充不足,那么农民就会有余粮,妇女就会有余布。你如果能使它们沟通,那么木工、造车工都能从你那儿找到饭吃。如果这儿有个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尊敬兄长,坚守古代圣王的道义,以此教育后代的学者,却不能从你那儿找到饭吃。那你为什么只看重木工、造车工而轻视遵循仁义的人呢?彭更说:“木工、造车工,他们的目的是要以此谋生。君子遵循道义,他们的目的也是要以此谋生吗?”孟子说:“你为什么要考虑他们的目的呢?他们对你有用处,可以管饭就给他们饭吃。再说,你是按人的目的给饭吃呢,还是按对你有用给饭吃?”彭更说:“按目的给饭吃。”孟子说:“如果有人在这里,毁坏屋瓦割开车盖,他的目的是以此谋生,那你给他饭吃吗?”彭更说:“不给。”孟子说:“那么你并不是按人的目的给饭吃,而是按对你有用给饭吃的。”

    【原文】

    30·19夫孟子引毁瓦画墁者,欲以诘彭更之言也(1)。知毁瓦画墁无功而有志,彭更必不食也。虽然,引毁瓦画墁非所以诘彭更也。何则?诸志欲求食者,毁瓦画墁者不在其中。不在其中,则难以诘人矣。夫人无故毁瓦画墁,此不痴狂则遨戏也(2)。痴狂人之志不求食(3),遨戏之人亦不求食。求食者,皆多人所不得利之事(4),以作此鬻卖于市(5),得贾以归(6),乃得食焉。今毁瓦画墁,无利于人,何志之有?有知之人,知其无利,固不为也;无知之人,与痴狂比(7),固无其志。夫毁瓦画墁,犹比童于击壤于涂,何以异哉?击壤于涂者,其志亦欲求食乎?此尚童子,未有志也。巨人博戏(8),亦画墁之类也。博戏之人,其志复求食乎?博戏者尚有相夺钱财,钱财众多,己亦得食,或时有志。夫投石、超距(9),亦画墁之类也。投石、超距之人,其志有求食者乎?然则孟子之诘彭更也,未为尽之也。如彭更以孟子之言(10),可谓“御人以口给”矣(11)。

    【注释】

    (1)诘(ji6洁):查问,反驳。

    (2)遨(4o熬):游戏。

    (3)人之:疑“之人”之误倒。下文“遨戏之人亦不求食”,可证。

    (4)不:本句的意思是,求食者做的,应该使许多人都得到利益的事,故疑是“共”字之误。

    (5)作此:句难通。故疑是“所作”之误。鬻(y)育):卖。

    (6)贾(ji4价):通“价”,价格。这里是代价的意思。

    (7)比:这里是同、相等的意思。

    (8)博戏:马戏,用六箸十二棋。

    (9)超距:跳远。

    (10)以:用。这里是“采用”、“听取”的意思。

    (11)御:阻止,对付。口:口齿。给(j(己):敏捷,伶俐。口给:这里是花言巧语、强嘴利舌的意思。引文参见《论语·公冶长》。

    【译文】

    孟子举出毁坏屋瓦,割开车盖的人,想用它来反驳彭更的话。因为他知道毁坏屋瓦、割开车盖这种没有用处而想找饭吃的人,彭更一定不会给他饭吃。即使这样,孟子举毁坏屋瓦、割开车盖的例子,也是不能驳倒彭更的。为什么呢?因为凡是目的在于想谋生的人中,毁坏屋瓦、割开车盖的人并不包括在内。既然不包括在内,就难于用它来反驳别人了。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毁坏屋瓦、割开车盖,这人不是傻子、疯子,就是闹着玩的。傻子和疯子没有谋生的目的,闹着玩的人也没有谋生的目的。想谋生的人,所做的大都是对人们共同有益的事情,他们把做的东西拿到市场上去卖,得钱回来,才能有饭吃。孟子现在说的毁坏屋瓦、割开车盖,对人没有好处,还谈得上有什么谋生的目的呢?有头脑的人,知道它对人没有益处,一定不会去做;没有头脑的人,跟傻子、疯子差不多,也就肯定没有谋生的目的。其实,毁坏屋瓦,割开车盖,跟小孩在路上玩击壤游戏有什么不同呢?在路上玩击壤游戏的小孩,他们的目的也是想谋生吗?他们还是小孩,没有什么目的可言。大人玩博戏,也属割开车盖之类行为。玩博戏的人,他们的目的也是为了谋生吗?玩博戏的还有人用来相互赢取钱财,赢的钱财多了,自己也就有了饭吃,这或许是有目的的。那么,扔石头和跳远的人,也属于割开车盖之类行为。扔石头和跳远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谋生吗?那么孟子反驳彭更的话,不能认为完全合理。如果彭更听信了孟子的话,那么孟子可能被称作是“专门靠巧言诡辩来对付人”的了。

    【原文】

    30·20匡章子曰(1):“陈仲子岂不诚廉士乎(2)?居于於陵(3),三日不食,耳无闻,目无见也。井上有李,螬食实者过半(4),扶服往(5),将食之(6)。三咽,然后耳有闻,目有见也。”孟子曰:“于齐国之士,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7)!虽然,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操(8),则蚓而后可者也(9)。夫蚓,上食槁壤(10),下饮黄泉(11)。仲子之所居室(12),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13)?所食之粟(14),伯夷之所树与(15),抑亦盗跖之所树与?是未可知也。”曰:“是何伤哉(16)?彼身织屦(17),妻辟。。(18),以易之也。”曰:“仲子,齐之世家,兄戴(19),盖禄万钟(20)。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弗居也。辟兄离母(21),处于於陵。他日归,则有馈其兄生鹅者也(22),己频蹙曰(23):‘恶用是。。。。者为哉(24)?’他日,其母杀是鹅也,与之食之。其兄自外至(25),曰:‘是。。。。之肉也。’出而吐之。以母则不食,以妻则食之;以兄之室则不居,以於陵则居之。是尚能为充其类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后充其操者也(26)。”

    【注释】

    (1)匡章子:姓匡,名章。齐国人。战国时齐国将军。齐威王时,曾击退秦军进攻。齐湣(m!n敏)王时,率军在垂沙大败楚军,杀楚将唐昧。其言行散见于《战国策·齐策·燕策》及《吕氏春秋·不屈》。

    (2)陈仲子:又叫田仲、陈仲、於陵仲子。齐国人,战国时齐国贵族。旧称他是个廉洁的高士。参见33·13注(8)。

    (3)於(w&污)陵:战国时齐国地名,在今山东省邹平县东南。

    (4)螬(c2o曹):金龟子的幼虫。

    (5)扶服:同“匍匐”,爬行。

    (6)将:拿,取。

    (7)巨擘(b^簸):大拇指。这里指首屈一指的人物。

    (8)充:扩大。

    (9)这句话的意思是,按陈仲子廉洁的标准,人世间无法做到,连他自己也没有做到,只有成了蚯蚓才能达到。

    (10)槁(g3o搞):枯干。

    (11)黄泉:指地下水。

    (12)疑本句该作“仲子所居之室”。下文“所食之粟”与此对文,可一证。下文“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正以“所居之宅”与“所食之粟”对文,可二证。《孟子·滕文公下》作“所居之室”,可三证。

    (13)抑:还是。

    (14)粟:这里泛指谷物,粮食。

    (15)树:种植,栽种。

    (16)伤:妨碍,妨害。

    (17)屦:麻鞋。

    (18)辟:把麻撕开连接起来。。。(l*卢):把麻练得柔软洁白。

    (19)戴:陈戴,陈仲子的哥哥,曾做过齐国的卿。

    (20)盖(g7葛):战国时齐国地名,陈戴的封地,在今山东省沂水县西

    (21)辟:通“避”。

    (22)也:疑涉下“己”衍。

    (23)频蹙(c)促):同“颦蹙”,皱眉。

    (24)。。(y@义)。。:鹅叫的声音。

    (25)《太平御览》八六三引《论衡》文,“外”后有“来”字,可从。

    (26)以上事参见《孟子·滕文公下》。

    【译文】

    匡章说:“陈仲子难道不真是个廉洁的人吗?他住在於陵,三天没有吃东西,耳朵听不见,眼睛看不见。井上有个李子,被金龟子的幼虫吃去大半,他爬过去,拿来吃了。咬了三口,然后耳朵才听得见,眼睛才看得见。”孟子说:“在齐国的人士中,我就认为陈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这样,陈仲子怎么能算廉洁呢?要推广陈仲子的操行,那只有使人成为蚯蚓然后才能办到。因为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饮泉水。而陈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还是盗跖建造的呢?吃的粮食,是伯夷种的,还是盗跖种的呢?这是不可能知道的。”匡章说:“这有什么关系呢!他亲手编草鞋,妻子搓麻练麻,用这些来换房子和粮食。”孟子说:“陈仲子,是齐国的贵族世家,他的哥哥陈戴,在盖地的俸禄有万钟。他认为哥哥的俸禄是不义的俸禄,就不肯吃;认为哥哥的房子是不义的房子,就不肯住。回避哥哥,离开母亲,住在於陵。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只活着的鹅,他皱着眉说:‘怎么要这。。。。叫的东西干什么?’后来有一天,他母亲杀了这只鹅,拿来给他吃。他哥哥正好从外边来到家,说:‘这是。。。。叫的肉。’他于是出去吐掉了。因为是母亲的东西不吃,由于是妻子的东西就吃;因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于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这还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广到所有的同类事物中去吗?像陈仲子这样的人,只有变成了蚯蚓,然后才能成为推广他的操行到各个方面去的人啊。”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仲子之怪鹅如吐之者(1),岂为“在母不食”乎(2)?乃先谴鹅曰:“恶用。。。。者为哉?”他日,其母杀以食之,其兄曰:“是。。。。之肉。”仲子耻负前言,即吐而出之。而兄不告,则不吐;不吐,则是食于母也。谓之“在母则不食”,失其意矣。使仲子执不食于母,鹅膳至,不当食也。今既食之,知其为鹅,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鹅也,耻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负亲亲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注释】

    (1)如:通“而”。

    (2)“母”后疑夺一“则”字。下有“谓之‘在母则不食’”,可证。

    【译文】

    孟子指责陈仲子,没有讲到他的短处。陈仲子厌恶鹅肉而吐掉它,难道是因为母亲做的就不吃”吗?而是因为才刚刚谴责鹅说:“怎么要这。。。。叫的东西干什么?”后来有一天他母亲杀了鹅给他吃,他的哥哥说:“这是。。。。叫的肉。”陈仲子耻于违背了前面说过的话,立即把它吐了出来。要是哥哥不告诉他,他就不会吐;不吐出来,就是吃了母亲做的东西。孟子说他“母亲做的东西就不吃”,这不符合陈仲子的意思。假使陈仲子执意不吃母亲做的东西,那么鹅肉端上来,他就不该吃。现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为那只鹅,厌恶它而吐掉的,所以陈仲子吐掉鹅肉,是耻于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东西,而不是违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亲做的东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性(2),则蚓而后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是谓蚓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为廉洁耳。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洁可也。或时食盗跖之所树粟,居盗跖之所筑室,污廉洁之行矣。用此非仲子,亦复失之。室因人故,粟以屦。。易之,正使盗之所筑,己不闻知。今兄之不义,有其操矣。操见于众,昭晰议论(3),故避於陵,不处其宅,织屦辟。。,不食其禄也。而欲使仲子处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禄(5),耳闻目见,昭晰不疑,仲子不处不食,明矣。今於陵之宅不见筑者为谁,粟不知树者为谁,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为太备矣(7)。仲子所居,或时盗之所筑,仲子不知而居之,谓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后可者也”。夫盗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盗宅中之槁壤,饮盗宅中之黄泉,蚓恶能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满孟子之议,鱼然后乃可。夫鱼处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盗所凿,土非盗所聚也。

    【注释】

    (1)“又言”连文,本篇常见,故疑“又”下脱一“言”字。

    (2)性:疑“操”之误。上文言“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下文言“充仲子之操,满孟子之议,鱼然后乃可”,可证。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难通,疑误。

    (6)根据文意,疑“得”前脱一“何”字。

    (7)备:周全。

    (8)在:疑“充”字之误。“充仲子之操”本篇多见,可一证。“充”与“满”相对为文,可二证。

    【译文】

    孟子又说:“陈仲子怎么能算廉洁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那只有人变成蚯蚓之后才能办到。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饮泉水”。这是认为蚯蚓是最廉洁的,陈仲子要像蚯蚓一样,才算是廉洁的。他现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盖的,吃的粮食,要是伯夷种的,这样他去住、去吃,才能够称得上廉洁。或许当时吃的是盗跖种的粮食,住的是盗跖盖的房子,那就玷污了廉洁的操行。孟子用这种观点来指责陈仲子,也还是不正确的。房子是承袭人家旧有的,粮食是用麻鞋麻线换来的,即使房子是强盗盖的,粮食是强盗种的,自己并没有听说过这些情况。如今哥哥的不义,有他自己的操行为证。操行表现在众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议论纷纷,所以陈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编麻鞋搓麻线为生,不吃他的俸禄。如果陈仲子住在於陵的时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种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种人的俸禄,只要他耳闻目睹,清楚无疑,那么陈仲子不住不吃,是肯定的。现在於陵的房子没有看见盖的人是谁,粮食也不晓得种的人是谁,哪能有现成的房子住,哪能有现成的粮食吃呢?孟子指责他,这就太求全责备了。陈仲子住的房子,或许是强盗盖的,他不知道而住了,就说他没有把自己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只有“把自己变成蚯蚓然后才能办到”。其实,强盗住房的地下也有蚯蚓,它吃强盗房中的干土,饮强盗房子地下的泉水,那么蚯蚓又怎么能算是做到了廉洁呢?要把陈仲子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满足孟子议论的要求,只有把人变成鱼然后才能办到。因为鱼生活在江河海洋之中,吃的是江河海洋的泥土,而海洋不是强盗开凿的,泥土也不是强盗堆积的。

    【原文】

    30·23然则仲子有大非,孟子非之不能得也。夫仲子之去母辟兄,与妻独处於陵,以兄之宅为不义之宅,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故不处不食,廉洁之至也。然则其徒於陵归候母也,宜自赍食而行(1)。鹅膳之进也,必与饭俱。母之所为饭者,兄之禄也,母不自有私粟。以食仲子,明骄。仲子食兄禄也,伯夷不食周粟,饿死于首阳之下,岂一食周粟而以污其洁行哉?仲子之操,近不若伯夷,而孟子谓之蚓乃可,失仲子之操所当比矣。

    【注释】

    (1)赍(j9基):携带。

    【译文】

    但是陈仲子有个大错误,孟子指责他时没有能抓住。陈仲子离开母亲,避开哥哥,跟妻子单独住在於陵,是认为哥哥的房子是不义的房子,认为哥哥的俸禄是不义的俸禄,所以才不住不吃,真是廉洁到极点。那么他迁居於陵要回去看望母亲,就该自己带着粮食走。鹅肉端上来,一定跟饭一起。母亲做的饭,是用他哥哥的禄米,母亲不会自己有粮食给陈仲子吃,这是明摆着的。看来,陈仲子还是吃了他哥哥的禄米。伯夷不吃周朝的粮食,饿死在首阳山下,难道一吃周朝的粮食就会玷污他廉洁的操行吗?陈仲子的操行,似乎不如伯夷,但孟子却说他要变得像蚯蚓才行,这就弄错了陈仲子的操行该拿什么来跟他相比。

    【原文】

    30·24孟子曰:“莫非天命也(1),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2)。尽其道而死者,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3)非正命也(4)。”

    【注释】

    (1)天:疑是衍文。《孟子·尽心上》无此文,可证。

    (2)岩墙:高墙。

    (3)桎:带在脚上的刑具。梏(g)故):木制手铐。

    (4)引文参见《孟子·尽心上》。

    【译文】

    孟子说:“吉凶祸福没有一样不是命运,要顺应承受它的正命。所以懂得天命的人,不站在要倒塌的高墙下以免死于非命。尽力行天道而死的人,是正命;戴脚镣手铐而死的人,不是正命。”

    【原文】

    30·25夫孟子之言,是谓人无触值之命也(1)。顺操行者得正命,妄行苟为得非正(2),是天命于燥行也。夫子不王,颜渊早夭,子夏失明,伯牛为疠,四者行不顺与(3)?何以不受正命?比干剖,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极戮(4),非徒桎梏也。必以桎梏效非正命,则比干、子胥行不顺也。人禀性命,或当压、溺、兵、烧,虽或慎操修行,其何益哉!窦广国与百人卧积炭之下,炭崩,百人皆死,广国独济,命当封侯也。积炭与岩墙何以异?命不压(5),虽岩崩,有广国之命者犹将脱免。“行,或使之;止,或尼之。”命当压,犹或使之立于墙下。孔甲所入主人子之(6),天命当贱,虽载入宫,犹为守者。不立岩墙之下,与孔甲载子入宫,同一实也。

    【注释】

    (1)触值之命:参见4·1注(1)。

    (2)根据文意,上言“得正命”,此当其反言“得非正命”,故疑“正”下脱一“命”字。

    (3)顺:遵循。这里是好的意思。

    (4)戳(l)路):这里作刑罚讲。

    (5)根据文意,疑“不”下脱一“当”字。下文言“命当压,犹或使之立于墙下。”文义正反相应,可证。

    (6)子之:句子义不可通,故疑系“之子”倒误。孔甲所入主人之子:夏朝的孔甲王,传说有一次在东蓂山一家百姓家躲雨,正碰上女主人生孩子。有人说这孩子将来一定会富贵,有人说一定要贫贱,他说:给我当儿子,怎么会贫贱呢?于是把孩子带到宫中。后来这孩子因劈柴砍断了脚,只当了个看门人。

    【译文】

    孟子的话是认为人没有“触值之命”。遵循操行的人可得正命,胡作非为的就要得非正命,这是说天命会随操行的好坏而变化。照这样说,孔子没有当帝王,颜渊早死,子夏哭瞎了眼,伯牛得麻疯病,都是四人的操行不好吗?为什么都得不到正命呢?比干被挖心,伍子胥被煮死,子路被剁成肉酱,这都是天下最残酷的刑罚,而不仅仅只是戴脚镣手铐了。如果一定要用受刑而死来证明得到的不是正命,那么比干、伍子胥的操行都不好了。人从天禀受了性命,有的该被压死,有的该被淹死,有的该被杀死、有的该被烧死,即使这些人中有人谨慎地修养操行,那有什么用处呢!窦广国跟一百人一起躺在炭堆下,炭堆倒塌,其他一百人都死了,只有窦广国一人得救,这是他命中注定该被封侯。炭堆与高墙有什么两样?命不该被压死,即使高墙倒塌,只要有窦广国的命就会逃脱。“一个人干事,像有股力量在促使他;不干,也像有股力量在阻止他。”命该被压死,就像有股力量促使他站在高墙下去被压死。夏王孔甲所进的那户人家的孩子,天命该卑贱,即使他被带进宫中,还是做了守门的人。不站在高墙的下面,跟夏王孔甲带那孩子进宫,其实都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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