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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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2)(2/2)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5]268号):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2.1.6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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