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从我们的义务的婚姻中体验幸福?我们不应对自己的婚姻生活本身的幸福抱过大的奢望,我们既然已经选择义务,我们就应对义务有深刻的理解。在婚姻中也就是在义务中,因而婚姻的存在并不以我们自己是否绝对幸福为前提,婚姻的存在以我们的义务感为前提,如果结婚双方都想从婚姻中为自己获得好处(诸如:幸福、快乐等)那么这个婚姻就一定是不成功的,如果婚姻双方不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好处而结婚,相反他们结婚就是为了奉献爱给另一个人,就是为了族类延续了义务,那么他们的婚姻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为
婚姻就是义务。那么,在这样的义务生活形式中我们如何体验幸福?——当我们白发苍苍,当我们已经苍老,在金色的夕阳下,我们坐在街边花园的台阶上,我们看着我们幼小的孙子在远处蹒跚地走着,他的手在阳光中一晃一晃的,他黑色的头发上闪动着阳光的色泽……这时我们会体验到一种莫名的东西,我们感到了生命的延续,感到了“未来”的力量,感到了希望,这就是幸福。我们对自己说,这就是幸福,尽管我们已经苍老,尽管无情的皱纹已经布满了我们的脸颊,尽管我们的孙子——他手上握着的阳光像镜子一样照在我们的脸上,在他的目光中我们的苍老像大街上的废墟一样无处躲藏。
相比较而言,试婚则是为了逃避义务(生育、抚育以及对于婚姻另一方的义务),逃避将自己作为族类的手段而不再是自己目标之宿命的形式。这是现代人为自己保留自由——在婚姻中而又保留自由的一种形式。它是妥协的结果,因而作为自由它是不彻底的自由,它并不像我们想当然的那样是完全自由的,其实它也有自己的束缚形式,只是这种束缚来自于我们的更为自觉的自律,而不是结婚证带来的他律。作为义务,它是不彻底的义务,试婚给“分手”留下了可能,因而绝大多数的试婚者并不生育。在这种情况下,试婚者的义务就是不彻底的,他们的义务只是在试婚期间彼此忠诚的义务,他们的目的依然是自己的幸福,这样的义务和生育带来的义务——一种无偿的无私的义务是不同的,是一种不彻底的义务。婚姻对于人类来说永远是一种宿命,一种以自由的方式放弃自由的宿命,一种以目的者的身份降格为手段者的身份的宿命,一种以爱情的自律换取法律的他律的宿命,一种以自己的幸福换取族类延续的宿命。对此人类无以逃避。因而试婚这种形式是不可取的,它不是对宿命的反抗,也不是对宿命的接受,而是对宿命的逃避。
许多试婚者以为这样可以和幸福结缘。其实相反,试婚者真正幸福的是很少的,因为试婚的出发点就是对“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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