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的各级地方单位的负责人身上,而且法令规定渎职者要受罚。也许不妨采取这样的看法,这个制度证明是有效的——当然要付出许多人命代价;它还有助于增强隋文帝的财政实力。
除了这一精心制定的制度外,隋朝还在585年和596年命令建立义仓网络,规定农户平均每年向义仓缴粮0.7石。关于这一地方单位(社,汉代为25户)的规模、社司的性质和职能以及这一制度实行的有效范围,我们都不清楚。但我们知道建立义仓的目的是在歉收之年为地方提供救济粮,而且后来它们确用于这一目的。总的是,它们提供了一个粮食储备的主要网络,以补充政府用来储藏以后使用的税粮的五大粮仓之不足;在隋朝鼎盛期,义仓藏粮在1000万石与“数”百万石之间。杜佑在评论藏粮、缴税的布帛和其他商品时指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①
继承的兵制及其改革
与其他事物一样,隋的兵制大部分继承以前的北朝。我们应该记得,北魏(386—534年)在一次大动乱后被推翻,结果在北方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政体:东魏和西魏。它们的后身分别是北齐和北周,两者为争夺北方的霸权而成了势不两立的敌人,直到577年北周战胜其东面的敌人时为止;这就强行重新统一了北方,并使篡夺周的权力和创建隋政权的人在四年以后继承了统一的局面和一个组织完善的军事机器。隋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使用武力在589年打垮了虚弱的陈朝,以后随着全国的平定,它又进行了逐步使政府非军事化和减少现有军队的改革。到了隋末,由于远征高丽的需要,这一趋势完全逆转;远征招致了隋的灭亡。
6、7世纪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为府兵制。我们讨论的这一时期的府兵并非民勇,而是一种很特殊的“地方管辖的部队”。我们必须先回头简略地叙述一下北魏和北周的历史,以便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情况。在北魏的最初几十年,它已在北部边境一带部署了部队,以确保魏帝国的防务和不致受游牧部落敌人的侵袭。根据北魏的军事传统,沿边境的各部队都从有声望的部落抽调,其将领往往是鲜卑贵族。这些由世袭军人组成的精锐程度不一的部队常常通过部落或准部落的纽带而与其将领发生关系。北魏的汉化在这些部队中引起的反应是不难想象的。一些一度趾高气扬的部队仿效汉人,成了罪犯的渊薮、贪官污吏的温床和既无地位又有叛逆心理的社会阶级。这些边境人民对在洛阳的北魏新都(从494年起)受恩宠的同族弟兄的叛乱究其本源是一次社会叛乱,历史学家称之为“六镇之乱”。叛乱始于524年,它蹂躏了华北平原,瓦解了北魏的社会结构,结果产生了两个敌对国家。其中之一的西魏534年建于古关中平原(陕西省南部),那里是征服中国的传统跳板。
西魏王朝的创建人宇文泰(505—556年)有意识地把关中用于这一目的,并且很快采取步骤去组织其军队。从一开始,他就仿效北魏的军事模式。他的规模不详但可能主要是鲜卑军人的近卫军驻在京师(长安),是归魏主直接指挥的中央军。这些军队西魏打算用作打击力量。但事实很快证明他们不能胜任这一任务,特别是王朝在543年惨败于东魏之手后更是如此,当时估计折将四百,损兵六万。这次惨败迫使西魏求助于汉族的人力资源;同年,它开始主要从陕西和甘肃征募汉族的乡兵,以补充自己缺额的军队。这些兵不单纯是应征的农民,而且还是当地汉族豪强已经组成的地方部队的士兵,虽然他们的职责完全是地方性的。经过新的征募,他们成了西魏兵制的组成部分,而归96个仪同府管辖;这些仪同府又组成48团和24军,各有相应的分等级的指挥结构。①早在唐代,学者们已认为这种组织是府兵制的开始。①这一论断有一定道理,因为仪同府的军队确为地方控制,虽然它最初是中央指挥结构的组成部分。但以后我们将谈到,府兵制的性质变化很快,所以有关它的性质的任何概括必须慎重对待。
西魏继续征募汉族地方军,主要的两次是在546年和550年。汉族士兵在西魏军队中占了压倒优势,以致未汉化的鲜卑领袖不得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以协助鲜卑族将领保持其地位。549年,在5世纪末大力汉化时期已经采用汉姓的边境非汉族精英,奉命恢复原来的部落姓氏。554年王朝命令,凡其家族在北魏汉化时期被授予汉姓的军官恢复鲜卑姓,甚至汉族将领也要采用鲜卑姓。此外,某个将领麾下的士兵也都应以该将领之姓为姓。②这一旨在恢复传统鲜卑族部落关系的企图表现了异族王朝对丧失自力更生以后被迫依靠汉人资源这种内在危险的关心。③这当然是任何征服王朝必须设法摆脱的困境。
556年,宇文泰死后一年。西魏被北周接替,如上所述,后者恢复了中国形式的政府。恢复部落方式的进程告终,军队甚至更牢固地被中央控制。军队主要通过设立许多仪同府而扩大了。此外,京师在周围构筑了一个防御要塞体系。这一强大军事体制的控制权并没有掌握在武帝宇文邕手中,他只控制一支小近卫军。军队的真正的统帅是武帝的堂兄弟宇文护,他作为丞相,还控制了文官政府。作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他决定王朝的一切军务。他甚至从近卫军中抽调大批士兵驻守自己的宅第。573年,武帝下令暗杀宇文护,终于重新控制了政府。两年后,为了准备对北齐进行迫在眉睫的征战,他命令军队来一次大动员。汉族士兵又被就地征募。但这一次王朝不是从建成的汉族部队吸收,而是在普通农民中征集。①武帝又命令在文官当局的名册中勾销新入伍士兵的姓名;同时,为了加强他个人对军队的控制,他又下令从此称所有的士兵为侍官。这些士兵免除一切规定的税赋和徭役,并且先于唐代制度,必须定期在京师服役。征募工作是成功的,正如史籍所述(当然有些夸张),“是后夏人半为兵矣”。②这样征募的地方军充实了24军,并在北周于577年武力重新统一北方时起了一定作用。我的“起了一定作用”的提法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24军的士兵——即府兵——只是20万名重新统一全国的大军的一部分,虽然他们可能是最精锐、最有纪律的一部分。军队的其余部分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新近投靠北周的草原民族部队,以及从陕西、甘肃和四川征调的部队。胜利的成果之一是强迫东部平原的四万户世袭的军人家庭在关中定居。
胜利后四年,隋朝建国者接收了北周政权及其兵制。但在他执政的早期,他就下令对皇帝亲自指挥的军队进行一次大改组。当575年宇文邕命24军的全部士兵都称侍官并归皇帝亲自指挥时,他们的人数当然已经激增。但他并不打算把这些部队并入其正规的近卫军中。杨坚把它们全部改组成4个卫和8个府,从而改进了这一笨拙的双重制。③除了中央指挥机构外,他还在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地区设立总管府,它们各自全面管理一个区(有的包括几个州,有的超过10个州)。这些地区由中央任命的高级将领负责;有时被任命的将领兼任他们所辖区的文职行政长官。
与以前的王朝一样,隋朝京师的12个卫和府由鲜卑族上层和军事化的汉族家族的将领指挥。山崎宏对隋朝军事精英的组成作了分析,现将其结果略述如下。他只考察了12个卫的60名其官品相当于六部尚书的大将军,发现在整个隋代,汉族(可能其家庭受鲜卑族军事传统的强烈影响)占53.3%,非汉族占40%,其余人的情况不详。在这60名大将军中,曾为北周效劳的不少于52人,他们之中的46人的祖或父都曾为北魏(7人)或北周(39人)效劳。这些数字证实,北周军事精英对隋朝的兵制具有很大的影响。当我们考察这些将领的籍贯时,发现他们的分布比高级文官更广。26人来自陕甘区,24人来自东北,5人来自南方,其余的人不详。南方的将领在王朝后期出现;他们不是出身于南方的军人门第,而是靠功绩取得了这样高的地位。在王朝最后几年,他们奉命指挥炀帝为远征高丽而召集的南方部队。值得注意的是,关中和华东之间籍贯的分布比较均匀,这可能反映所需的将领要“了解”来自驻守各地的部队中的士兵。①这又促使我们去注意人力资源的问题。
隋朝中央军事机器征募的府兵兵员最初的来源有二:一、世代当兵的军户,同于北周府兵制中的军户;二、被选出专门供应兵员而无徭役义务的普通户。对征集的不同兵种的服役期长短和次数不完全清楚,但当正常动员或临时紧急动员时,京师的军队显然要从地方统辖的军队中抽调兵员,而不使用未经训练的服劳役的人。这一早期的隋制因它利用世袭的军户和地方的军事组织而与早期的府兵制有渊源关系,但由于590年的法令,它与过去的关系被冲淡了;所以这一法令标志着隋代军事史的分水岭。
专家们对此法令中的某些内容有很多争论,但其重要的部分似乎是明确的。文帝在谈及近期内战的灾难时,哀叹任意动员兵力的弊病及被征入伍的人及其家庭因此所受的苦难和生命的不安全。他于是说:“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①这一法令(颁发几个月后帝国就重新统一)体现了文帝的几个目的。总的目的是使全国非军事化和加强文官的社会控制力量。诏令中明确指出的第二个目的是使整个华北平原——那里一直可能是反当局的中心——非军事化,同时继续保持关中和河东的军事指挥机构。第三个目的显然是要消除前几十年混乱的军事态势造成的动荡局面。第四个目的则更微妙,我们必须从隋的其他措施来推断;这就是要在军人中消除世袭特权,如同他试图在官场中消除世袭特权那样。最后,最初的府兵制原来只适用于异族王朝统治的北方这一特定环境,因此对一个一心想恢复汉朝光辉业绩的王朝来说,它并不合适。在这一诏令以后,12个卫和府从那些由地方挑选、训练和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他们在整个成年时期服役。这是唐代府兵制的原型。
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
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①
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②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周礼》(汉代加以系统化的典籍)。
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①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的、往往是**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①
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②
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③
边防和领土扩张
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西方征服了吐谷浑;在远南方占领了占婆;在东方征服了流球。①他应该补充残酷地镇压南方和西南土著及最后极力想迫使高丽投降的记录,但后一个军事行动结果灾难性地失败了。在中国本土树立华夏权力的唯一的军事行动是对陈朝的征战,关于此战役将另行叙述。隋朝部署重兵的另外几个主要场所针对的是这样一些地方和民族:早期的中国决策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方和民族的控制对帝国的安全非常重要,而且它们在中国的王朝强盛时期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地理决定了对上述的许多地区的行动,但历史也是有强烈影响的因素。如同采取的其他许多政策那样,隋试图重现久已消逝的汉代的武功,重新树立中国在东亚的中心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隋在按照汉朝模式重振地区性权威方面做得非常成功。它在许多战线上取得了赫赫战功,恢复和发展了纳贡制,这种制度应被视作中国处理与不同邻邦的关系的一整套灵活的政策和策略。以下是隋朝如何对付中国周边几个较重要的地区和民族的情况。
当未来的文帝仍为北周的官员时,突厥已作为一个严重的威胁出现于北方。他们在眼花缭乱的草原部落战争中引人注目,到了6世纪50年代他们已实现了对从满洲的辽河直至波斯边境一块辽阔地区的松散但令人生畏的控制。他们通过对农耕民族的成功的掠夺和对中国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控制而日益富强。他们在政治上分成东西两个汗国,西汗国臣服于东汗国。东汗国之中心在今外蒙古(原文如此。——译者)的鄂尔浑区,西汗国于夏冬之季扎营于西突厥斯坦气候宜人的地方。
西汗国在涉及挹怛、拜占庭和萨珊王朝波斯的一系列复杂的迁移过程中日益富强,而东汗国则蔑视分裂的中国北方,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它进行操纵。北周帝卑躬屈膝地请求娶东汗王之女,他在565年攀得这门亲事;每年北周要送给突厥人10万段丝缎。长安的突厥居民受到盛情款待和周到的眷顾。东面的北齐则紧张地倾府库之财讨好突厥人,因为他们担心突厥人会站在敌国北周一边。突厥的统治者从鄂尔浑的大帐,洋洋得意地在打中国天下的主意。据说他几次对他的随从说:“我在南两儿(指北周和北齐两帝)常孝顺,何患贫也!”①582年,在突厥大规模地侵袭今陕西和甘肃的部分地区后,文帝像往常那样明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周、齐抗衡,分割诸夏。突厥之虏,俱通二国。周人东虑,恐齐好之深,齐氏西虞,惧周交之厚。谓虏意轻重,国逐安危。”②
如果这一大突厥帝国的实力继续统治北方的边境和整个中亚,那么隋就不能在那些地区重振华夏的声威,而且很可能被迫采取防守的姿态,就像以后面对契丹的宋朝那样。但命运之神偏袒隋朝。西突厥汗国落到达头之手,此人易冲动而且好斗,在582年至584年期间先发制人地取得原应归东突厥统治者拥有的可汗称号。此后,两个突厥帝国不再联合,双方经常交战。而且由于582年新可汗经过争夺后即位,东帝国提供了中国政治家们长期以来惯常利用的机会。他们时而支持某一可汗,时而支持反这个可汗的一方,因此东突厥人的政治统一被破坏无遗。同时他们又设法不使东帝国瓦解而使达头有可能以武力统一两个帝国。当达头于601年威胁隋都和在602年进攻鄂尔多斯区的一个中国的傀儡可汗时,他企图做到这一点。但当他远离其根据地时,西帝国因一次叛乱而分裂,叛乱者为其主要的部落铁勒。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的代理人做了出色的工作;达头在603年消声匿迹。他的孙子只能在其帝国的极西部树立政权。在隋的其余时期,中国人主要对付东突厥的可汗。格罗塞在总结隋的成就时说:“在蒙古,如同在西突厥斯坦,隋朝未采用大军事行动而只用传统的计谋,就粉碎了突厥人的力量,它消灭了桀骜不驯的可汗,而只把那些被册封的可汗扶上台。”①
但尽管隋在早期获得一些成功,在北部和西北边境突厥依然是主要的强大游牧力量。在本章的后面的部分,我们将讨论炀帝处理这一问题的情况。
越南 在汉代,交州(今河内—海防地区)是一个繁忙的港口和中国文化在边远南方的前哨。但在6世纪时,以建康为都的几个虚弱王朝再也不能控制这一地区,于是一个有安南和中国混合血统的地方长官就自己建立了王朝。文帝派强悍和久经沙场的将军刘方收复交州,当地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在602年投降。占婆(林邑)国在近代安南的沿海一带。其国都在今之岘港以南。它也已中断了与建康的虚弱的陈朝的朝贡关系,但在595年,其王梵志谨慎地遣使献方物。但对他来说不幸的是,在5世纪中国人的一次成功的掠夺中产生了一种传说,即占婆多奇宝,取之不尽。以贪婪闻名的文帝一反惯常的谨慎,命刘方率有作战经验的将领及水陆之师进攻占婆。梵志部署巨象作战。但隋军攻破其都,设法拿走了王室列祖列宗的金牌位,归国时,入侵军受到一次瘟疫的打击,包括刘方在内的大批官兵丧生。隋企图直接治理占婆的若干地区的努力是短命的,梵志不久重新执政,即“遣使谢罪”,此后据说“朝贡不绝”。②但对交州以南的整个行动是一次代价高昂的失败,隋的残师所能炫耀的是盗取的祖宗牌位、几箱佛经和一批被俘的乐师。①
陈的灭亡和隋在南方权力的巩固
在本章的前一部分,我已描述了建康的南陈政体的虚弱和领土日益沦丧的情况。文帝继承了北周大为扩大的版图,建康的王朝因丧失了四川和长江以北的全部领土,其侧翼受到包围,因此从581年起,就只能苟延残喘了。在长达六七年的时期内,杨坚一心对付东突厥人的威胁(见上文)和致力于改革和巩固政权等问题。但他即位刚一个月,就任命他的两名最有成就和令人生畏的将领总管与南陈接壤的长江下游边境,他们在那里据说开始准备以后的进攻。杨素后来被任命为湖北、四川边境的长江地区的总管,开始建立远征的水师。同时,粮仓制正付诸实施,运河体系的第一段工程已经开始。587年,文帝灭亡傀儡国家后梁,直接控制了长江中游。在此期间,他倾听了大臣们征陈的许多建议。虽然他似乎注意听取意见,但他最后采纳他以前的老学友崔仲方的计谋。
有人猜想,此计划之所以吸引杨坚,是因为它详细周密,并且列出了许多应急的对策。588年,文帝给陈主一封加盖御玺的信,上列一个暴君的20条罪行,故取其领土并非罪过,实乃天意。同时文帝又下诏书,以道德和政治的理由为即将发起的进攻辩解。他在诏书中指责陈朝背信弃义,骄奢淫逸,杀害忠贞的诤谏之臣和其他罪行,并且提到了一些明显表示触犯天怒的自然异常现象。他在整个南方分发了30万份诏书,以期软化抵抗力量。这很可能是早期在心理战中使用“宣传品”之一例。
589年初期,远征开始。一切都按照在长期准备过程中精心制订的计划进行。从四川至海,装备精良的军队攻击陈朝。最扣人心弦的时刻是在杨素指挥的舰队和防守的南陈舰队在长江三峡交战之际。杨素指挥有几千艘船的“黄龙”舰队,在黑夜偷偷地靠近南陈的舰队,黎明时南陈的舰队被南岸和北岸的陆军突然袭击,彻底战败。在下游,陈的将领在长江安置铁链,以期摧毁隋的舰队。但杨素和另一隋将取陆路摧毁了保护安置铁链的栅栏。在决战中,杨素的四艘装有撞角并由四川人驾驶的大“五齿”船摧毁了陈的防御舰队。杨素驶往武汉,与秦王俊指挥的大军会合,后者从襄阳直逼汉水流域。小股部队渡长江逼近建康之东面和南面,然后向陈都进军。晋王杨广和高颎统率的主力军从淮河正南的寿阳(今安徽寿县)东移,渡过建康以东的长江。陈军以重兵防守通往其国都的几条通道,但他们缺乏统一的战略,他们的最高统帅陈后主,仍旧昏庸无道——如果我们相信史籍记载的话。在京城的北门防御还在进行,但一个陈的将领却向隋军打开了南大门,并对其士兵说:“老夫尚降,诸军何事?”①当陈朝的许多权贵以应有的尊严迎接胜利者时,陈后主及其两个宠妃却被发现藏在一个枯井中。他们不光彩地被拖了出来。陈后主最后被带往隋都,在604年死去。
随着陈后主的被俘,沿长江的陈的地方长官都向隋军投降。只有建康以东和以南的诸地仍在坚持,但它们最后被隋的水师征服,这支水师从今东海附近的一个港口抵达海岸而在今上海附近登陆。平定偏远南方的战役意味着要对付一批批土著部落和分散的汉族聚居地。一次,晋王命被俘的陈后主写信给一个部落首领,说陈已亡,他应向隋效忠。结果南方的全部部落首领均投降,并都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赏赐。隋共接管了30个州、100个郡和400个县,即整个长江以南的华东地区。诏令命毁掉曾充当南朝的京城达282年之久的整个建康城;其城墙、宫殿、寺庙和房屋都要拆毁,土地则恢复为农田。陈后主父子、贵族和高级官员都被押往隋都。在隋都,陈朝的高级贵族和他们珍藏的财富被带到隋宗庙的列祖列宗的牌位前。几天后,陈后主及其200名贵族大臣被带到皇城的大门前。文帝在门楼上俯瞰。经过了一番开场白后,他宫内的一名官员宣读了他的诏书,内容是指责陈后主及其官员不能相辅,致使其国毁于一旦。“叔宝及其群臣并愧惧伏地,屏息不能对。”①诏书宣读完毕,隋帝就宽恕了他们。最后的盛典是隋帝给凯旋归来的军队大摆筵席。这次对所有人共赏赐布3000万段。
对陈朝上层人物的宽大是隋旨在逐渐缓和南方敌对情绪的策略的组成部分。陈朝中央政府的有些官员被吸收进隋的官制,陈后主得到很好的照顾,他几个儿子在北方边境区被赐给土地。对民众有更直接影响的措施是,隋在原陈朝的各地区免税10年。人们怀疑隋朝官员能否有办法收到任何税收。原来陈的行政单位大部分以隋的州和县来代替,陈的官员被隋任命的官员取代。在岑仲勉对隋的州官进行的大量研究中,我未发现陈原来的州官被隋重新任命。在该著作中,我注意到隋在589年和590年期间重新命名或建立了30个州(陈原来共有42个州);所知的州刺史都是北人。②如果我们回想起在南北朝分裂时期发展起来的文化差别和语言的不同(文帝和被俘的陈后主两人甚至因此不可能交谈),就能看清楚胜利者和战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两件事触发了冲突。一是苏威提出的对行为背离儒家准则的人稍加惩罚之事,这就是关于“五教”的奏疏;所谓“五教”,我认为是关于对上司和长辈应表示何种适当敬意的道德说教。一是谣传隋朝正计划把南朝陈的人民全部迁往西北。于是许多地方爆发了叛乱。隋朝官员遭到攻击;有的被割而食之,有的被取出内脏。据说当地人对被害人说:“更能使侬诵五教邪!”①叛乱的规模有的有数千人参加,有的达数万人,真是乱上添乱。
残酷无情的杨素再次应召镇压。在艰险的地形中经过多次激烈的战斗,杨素设法在长江下游和东南沿海区征服了叛乱者。裴矩(本章将详细叙述此人情况)在偏远的南方也战胜了叛乱的部落集团。扬州被赋予特殊的地位,称为江都。晋王杨广任扬州总管,负责整个东南的军务。在约10年中,杨广实际上是东南的总督,并且毫无疑问地对所采取的巩固措施负责。关于这些措施,有许多我们不甚了了或者毫无所知,但关于他对南方佛教的政策,我们却有大量材料。
被毁坏的建康城几个世纪以来曾经是皇室和贵族的佛教中心。甚至它被侯景叛乱者洗劫后,许多大佛寺仍得以在城内重建,在南朝的陈统治的34年中,据说在其全部国土上建造的寺庙达1232座。但此时一些慷慨的施主——皇室、贵族和官员——已被带到北方,寺庙已被破坏,建康和地方上的许多僧人处境极为困难。但正如前面论意识形态的一节所述,隋朝争取利用佛教来打破地区壁垒和文化壁垒。早在590年,隋帝的一份诏书命令重新委任南方僧人的圣职。一位曾在南陈时动员僧人服役进行军运的老律师开始“净化”僧人,即挖出那些有名的具有反隋和叛逆情绪的人以及那些对宗教职守懒散的人。592年,天台宗创建人智(他曾在陈的朝廷中讲道)写信给晋王,抗议破坏建康的寺庙或把它们用作俗事的行动。智收到一封措词和缓的复信,但是资助许多寺庙的施主已经离开。有材料证明,隋朝把南方许多佛寺拨给官方使用。
但晋王逐渐成为南方僧人和佛寺的虔诚和体贴的施主。他命令他的军队收集因侵陈和以后的内战而散落在各地的佛经;在扬州王府的建筑群中设立一个专门收藏精选的经籍的馆堂;其余的经卷经过手抄,增至903 580卷,然后被分发给扬州及其他各地有功德的佛寺。他在扬州建立四个道场,他召集学识渊博的佛道两教教士充当一段时期的王府的僧侣。智死后,他继续成为天台宗主要佛寺的正式施主。意义最重大的事也许是扬州的建设规划,此规划开始给扬州添加它后来所具有的某些色彩和光辉,同时又赋予了建康作为文化中心长期拥有的那种繁荣和吸引力。随着僧侣的南来北往,对南方僧人表示的特殊恩宠以及官方对信仰的赞助,反隋的情绪逐渐缓和,最后几乎化为乌有。①
全帝国交通体系的创建
虽然人们通常把开凿运河与第二代隋帝联系起来,但实际上这一网络是他的父亲文帝开始建造的。584年当文帝刚进入新都时,他就命宇文恺设计一条运河,从京都东流至渭水与黄河汇合处附近的潼关要地。②这一运河名广通渠,它的开凿是受了两种压力。一种压力是京师区域缺粮(由于人口的增加而更加严重),粮食必须从东部肥沃的平原运来。第二种压力是,在京师正北东流在黄河大弯处与黄河汇合的渭水受到淤积和季节性枯水的威胁,新运河提供了一条较可靠的水路。文帝的诏书如同宣布建造新都计划的诏书,宣称徭役劳动者的短期辛劳会得到更多的报酬,即他答应新运河既用于官运,也可用于私运,会带来很大的方便。他还希望代北(今山西省)的资源将由汾水水运而下,然后经黄河上游,最后通过运河被运到京师。广通渠的工程迅速完成,这可能是因为此渠的路线大部分沿着一条汉代运河,后者在700年前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建成的。当589年长度接近100英里的广通渠竣工时,文帝亲自出京城视察,并赏给各监督徭役的官员适量的丝缎。在渠的东端隋还建了广渠仓作为主要的储粮地,当歉收时可由此运粮供应京畿或其他地区。
这是运河工程的开始。而到了隋朝的第二个皇帝,他才把开凿地区性的重要运河转到建设全帝国的水运体系。对此我将在后面予以讨论。
① 《资治通鉴》,卷175第5439—5440页。 ① 《隋书》,卷42第1208页。 ② 《隋书》,卷2第51页。 ③ 《隋书》,卷2第46—47页。 ① 据法经和尚于594年送呈的《经卷目录》,载《大正新修大藏经》,卷55第149页。 ② 法琳和尚作《辩正论》,卷3,载《新修大藏经》,卷52第509页。 ① 费长房编:《历代三宝纪》,卷12,载《新修大藏经》,卷49第107页。 ② 《新修大藏经》,卷49第108页。 ③ 道宣编:《广弘明集》,卷17,载《新修大藏经》,卷52第213页。 ① 《辩正论》卷3,载《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9页。原书未找到此引文,现按英文译出。——译者 ① 《隋书》,卷1第17页;《资治通鉴》,卷175第5457页。 ① 见《考古学报》, 3(1958年),第79—94页关于该遗址的初步考古发掘报告。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教育大学文学部纪要》,6(1956年),第17页。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大学文学部纪要》,6(1956年),第25页。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大学文学部纪要》, 6(1956年),第17—23页。 ② 《唐会要》(国学集本丛书本,北京,1955年),卷74第1333页。 ① 《隋书》,卷66第1562页;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105页。 ② 《北堂书钞》(1888年本,1962年台北重印),卷62第2页。 ① 《周书》,卷23第386页;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91页。 ② 《通典》,卷13第81页。 ③ 《玉海》(华文本,台北,1964年),卷115第9—10页。 ④ 《隋书》,卷76第1747页;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京都,1956年),第521页。 ⑤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20—524页。 ① 《隋书》,卷28第783页。 ① 滨口重国:《论所谓隋的废除乡官》,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卷2第778页。 ② 《北齐书》,卷4第62—63页。 ③ 《尚书古文疏证》(皇清经解续编本,1888年),卷6下第30页;岑仲勉:《隋唐史》(北京, 1957年),第3—4页。 ④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1963年),卷4第896页。 ① 《隋书》,卷46第1253页。 ① 《隋书》,卷28第792—793页;滨口重国《论所谓隋的废除乡官》,《秦汉隋唐史研究》,第781页。 ② 《北齐书》,卷43第576页。 ① 《通典》,卷14第81页。 ② 《隋书》,卷42第1200页。 ③ 《资治通鉴》,卷175第5448页。 ①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42—543页。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15页。 ① 这些豁免在唐代仍继续实行;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 1970年),第26、146页。 ① 《隋史》,卷24第681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154—155页。 ① 《通典》,卷7第42页。 ① 菊池英夫:《北朝军制中的所谓乡兵》,载《重松先生古稀纪念九州大学东洋史论丛》(福冈,1957年),第108—109页;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第205页。 ① 李繁(死于827年):《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75年),第16—20页。 ② 见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年),第34—37页;滨口重国:《论西魏时期之恢复胡姓》,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卷2第737—759页。 ③ 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230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7页。 ① 菊池英夫:《府兵制度之发展》,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东京,1970年),卷5第414页。 ② 《隋书》,卷24第680页。 ③ 菊池英夫:《府兵制度之发展》,第416—417页。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第44—58页。 ① 《隋书》,卷2第34—35页。 ① 《隋书》,卷25第711—712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莱登,1954年),第 77页。 ②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149页。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25页。 ① 《隋书》,卷76第716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89页。 ②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9第2页,收于《船山全集》,卷10第7991页。 ③ 《隋书》,卷25第717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92—93页。 ① 李繁:《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43页。 ① 《隋书》,卷84第1865页。 ② 《隋书》,卷84第1866页。 ① 勒内·格罗塞:《草原帝国》(巴黎,1948年),第135页;又见诺亚米·沃尔福德之英译本(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1970年),第89页。 ② 《隋书》,卷82第1833页。 ① 乔治·马斯佩罗:《占婆王国》(巴黎和布鲁塞尔,1928年),第82—85页。 ① 《资治通鉴》,卷177第5508页。 ① 《资治通鉴》,卷177第5516页。 ② 岑仲勉:《隋书求是》(北京,1958年),第 134—332页。 ① 《资治通鉴》,卷177第5530页。 ① 冢本善隆:《隋对江南的征服与佛教》,载《佛教文化研究》,3(1953年),第1—24页。 ② 张崑河:《隋运河考》,载《禹贡》, 7(1937年),第201—211页;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159—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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