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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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直挂云帆济沧海(三)(2/2)
银行统管中央及地方国库的职权。

    1909年资政院会同度支部制定了统一国库章程,进一步提出由中华帝国国家银行统一经理中央及地方国库。其要点是:(1)国库分为总库、分库、支库三种,总库设于京师,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于府州;(2)中央国库由度支大臣统率,其出纳则由中华帝国国家银行掌管,地方国库,即省库及府州县库,分别由当地银行或官银钱局负责;(3)政府收支的各种款项,均须汇于各级国库,以便统一收支、管理。

    为了加强对各地银行及官银钱局的管理,国家又相继制定了《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殖业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等一系列金融法规。其中《银行通行则例》共分15条和附则3条,主要是关于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所须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银行经营范围:各种期票汇票之贴现、短期拆息、经理存款、放出款项、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公司、银行、商家所发票据以及发行各种期票、汇票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所有银行必须将预定资本额、保结殷实商号、行号招牌、开办地址等等,呈报有关部门,在度支部注册后,方可营业。《储蓄银行则例》共13条,主要是关于创办储蓄银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如规定创办储蓄银行必须资本在50万圆以上,存款种类应分定、活两种,定期存款又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整存整取三种。理事人等对行中一切债务均负无限责任;每年结帐时,应将相当于存款总额1/4的现银、国债票、公债票和可靠的公司股票就近存入大清银行和其他殷实银行,作为这些存款的一部分担保等等。《殖业银行则例》共34条,主要是关于开办殖业银行应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殖业银行应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工业、农业为宗旨,资本必须在200万圆以上,其股票不得转卖或抵押给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无论是官办还是商办,设立公行或代理店,其详细章程等均须呈报度支部核准。《银行注册章程》共8条,规定所有银行,无论是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均应呈报度支部注册,并缴纳注册执照费,并由度支部核发注册执照后,方可开办。

    近代银行制度建立以后,各地银行开始向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发放低息贷款,同时也承担起向工商业者发行大额贷款的业务。

    通过《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不但解决了迁延多年没有解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也为工商业的发展筹集了资金,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同时,土地改革也为建立义务兵役制奠定了基础。国家通过提供土地和其他公共服务,农民则通过服兵役及完成其他义务,建立起双方的社会契约关系。这也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实现形式。

    中华帝国国家银行的成立和币制改革则使国家一次性地集中了大量的财富。虽然纸币不可以按照比价兑换(中国币为不能兑换成金银等贵金属的货币,是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纯粹的货币符号,这是中国货币制度与西方不一样的地方,当时西方还在实行银本位的货币制度,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也必须严密控制纸币的发行量以避免通货膨胀,但最终完成了货币的近代化进程。

    完成了土地改革、兵役改革和币制改革,下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大力发展工商业,特别是决定近代国家国力的重工业。德国的统一和日本的强大都是建立在铁血政策的基础之上的。血是指军队和战争,而铁则是支撑战争的重工业。没有强大的重工业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军队,这是近代历史上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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